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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网:问题官员秘密复出的背后

发布:2009-05-15 08:56: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但近日再度邵立勇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记得在去年通报中,中央纪委、监察部称,“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无视中央有关规定,置地震灾害给国家所带来的困难于不顾,置全国人民深切悼念遇难同胞的情感于不顾,组织公款旅游。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有网友称,“中央纪委的措辞这么严厉,要严肃处理,现在人一转身又当了局长,究竟是什么程序、什么理由?”

网友质疑邵立勇是否“严肃处理”并不无道理。因为,《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邵立勇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诚然,曾被免职的邵立勇不能说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及待地履新,至少可以显示出,目前实行中的问责制度尚留有一些可供操作的空间。像近年来,不少引咎辞职或者受到免职处分官员,多是“蛰伏”没多久便开始“冒头”,令公众担忧这些官员是否“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虽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免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笔者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使在职者产生警惕。但现在一些“事故官员”大多在间隔一年后甚至不到一年,就复出调任到另外一个同级或者更高的岗位上,实际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给了他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以多数票或2/3的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也不能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或者闪烁其词的态度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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