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我市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决战两区、跨越发展步伐,促进吉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吉安市以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人员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有较高知识技能、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我市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五)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
(八)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法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除可按刚性引进方式办理正式调动、聘用等手续外,还可以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第四条中前(五)类人员,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其他人员的引进,实行定期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可以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或者采用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的办法与企业合作生产,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按国家有关政策商定。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
(三)来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商定。
(五)刚性方式引进到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聘期在五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并在前五年内享受每月特殊津贴。其标准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安家费50万元,每月津贴1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安家费20万元,每月津贴0.5万元;(3)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家费15万元,每月津贴0.3万元;(4)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安家费8万元,每月津贴0.2万元;(5) 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安家费5万元,每月津贴0.15万元;(6)其他人员安家费2万元,每月津贴0.1万元。
(六)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
上述(五)、(六)两项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视其贡献大小,由同级政府予以适当奖励或资助。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
(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可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刚性方式引进的第四条中前(五)类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可直接确定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资格条件可以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柔性引进在我市,且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九)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借读费。刚性方式引进的第四条中前(五)类人才的家属,可以随调随迁,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报相关部门妥善安置。
(十)对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可因人而议,视其具体情况享受特殊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引进单位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确认身份、管理档案、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等,并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新建人事档案,按新调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实行社会保险的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采取补办养老保险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设立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此资金专门用于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人才,由同级引进人才办公室管理,财政部门核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刚性方式引进的各类人才,除特殊人才外,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不低于五年的协议,方可享受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凡享受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的人员,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协议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同级引进人才办公室审核,报经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成立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公安、科技、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引进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要关心引进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引进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安地区引进区外人才暂行办法》(吉字[2000]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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