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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部分之行政法与公务员法

发布:2009-06-13 09:30:4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而2007年第118题则考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能选C。其他选项可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

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行为的考查则更为多样化,考查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而且第112题还考查了行政救济手段中的国家赔偿这一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6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答案】D。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有:(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AB明显错误,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属于行政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9题: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D。本题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类型。考查的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可知,D为正确答案。但是如果考生只知道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或者不知道国务院不做复议机关这一尝试的话,很有可能错选为A。

但是解决这道题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到底是“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还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呢?如果我们了解在制定法律时便利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原则,就会自然选出D。

还有一点,既然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部门共同作出的,那么行政复议决定肯定也要由他们共同做出。由此,如果你虽然不知道法条,但懂的法理的话,更应该确定D为正确答案。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考对公务员法的考查比较少,07年和08年都是只考查了一道题目,但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每一年都固定有一道题是公务员法的,应该讲,这一部分内容还是比较重要的,而且今后对这一部分的考查也不会减少。2007年和2008年的考题都是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方面的,07年考查的是交流,08年考查的是录用,因此考生对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的内容考生可以重点看一下。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7题:

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在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答案】D。解析: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期间,公务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小王不是聘用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时,不能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内容作为法律知识考查的重点,在考生的备考复习过程中,也应该作为法律知识的重点进行有序的复习,掌握好这一部分内容,在今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时,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必然不少,因此考生应该特别看重这一部分内容。

例如:2009年国考行测22题,此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法的内容,涉及的是行政处罚的概念。

2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B.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C.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D.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A项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此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

C项属于行政内部处分,错误。

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就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税收 滞纳金包含经济补偿性质和惩戒性质,当针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补偿性质;当针对试图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惩戒性质。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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