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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具体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

发布:2009-06-23 11:26:4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考聘工作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整个考录和聘用工作有更全面的了解和理解;要继续坚持新闻发布会制度,积极开辟宣传专栏、热线电话和专题节目,使考录和聘用的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及录用结果等内容家喻户晓,增加选人的透明度。

《意见》要求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近几年改进面试工作的实践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尽快研究制定《青海省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抓紧建立和完善我省事业单位招聘面试工作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考聘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全省考聘考官队伍建设提出四点措施。一是要强化考官培训,确保面试质量,提高面试水平;二是要把好资格授予关,逐步实现考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要实行考官业绩考核,建立考官考核和评估制度;四是要改革面试工作环节。面试工作分省级、州(市地)两级统一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工作,采取统一分组面试,并实行面试当天抽签组成考官组的抽签制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考聘题库建设工作。一要组织省内专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发命制试题;二要积极争取国家人事部公务员考试部门的试题支持,同时积极向外省市学习,完善我省的公务员题库建设;三是加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题库建设进度,提高笔试考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在用人要求上表现为专业要求严、学历层次高、业务素质强等特点,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及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要采取统一公告,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以考核为主的聘用方式,但要加强对面试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招聘面试的新方式,提高面试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引进机制,增强事业单位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意见》要求要加强完善对新考聘人员考察工作。一是探索制定考察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原则性强的人员参加考察,对考察失误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二是实行用人单位回访制度。对考录和聘用人员,考核期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或解聘。三是建立和实行新录公务员和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查制度。对录用后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律取消其录用或聘用资格。

《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考聘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加强对考录和聘用工作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监督员对考录和聘用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命题、笔试及评分、面试命题、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重要环节的全过程监督。面试环节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人事工作特邀监督员、新闻记者、考生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逐步推行对面试环节实施全程录像,保存资料备查的机制制度。对面试过程中个别考官打分不公、明显带有人情倾向的,监督人员有权当场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监督人员应向考点负责人提出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和调换考官的建议,并追究其责任。二是严肃查处考录和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考录和聘用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参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考录和聘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对利用职权违规进人,在人员录用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构成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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