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江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六大亮点
中央“问责规定”共26条,江西《问责办法》则是39条,是在“问责规定”基础上进行了延续与拓展。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认为该办法很详细、操作性强,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兄弟省市借鉴。
亮点1:党委领导也要问责
从以往来看,行政领导干部被问责的较多,而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则往往被免责,一度产生非议。
《问责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毛寿龙教授称,在中国,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百姓满意。
亮点2:慢作为纳入问责范畴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被认为是机关作风的“通病”。此次《问责办法》把不作为纳入问责范畴。在陈洪生看来,“无为问责制”是套在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有助于加强对“庸官”、“懒官”、“贪官”的惩戒,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但竹立家说,要防止矫枉过正,比如会场里某个官员打瞌睡就要问责,那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个人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以进行处罚,但不需要被问责。
亮点3:显示寻求制度维稳意图
《问责办法》还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列为问责重点,显示出江西试图寻求制度维稳的意图。陈洪生说,近年来,省外一些地方频频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稳定已变为当今头等大事,通过问责制,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及时化解一些矛盾,问责虽是“善后”,却是制度维稳不可缺少的环节。
亮点4:媒体曝光可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办法》明确:依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竹立家称,江西在这方面走在前面,值得肯定。事实上,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相比,媒体舆论监督来得更加透明和公开。
亮点5:对问责不服可以申诉
《问责办法》还提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竹立家和陈洪生均表示,这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的原则。
亮点6: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问责办法》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衔接作了规定,明确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陈洪生说,这规定很有必要,可防惩处时“就低不就高”。
三大突破
禁官复原职由一年变两年
竹立家认为,《问责办法》最大的一个突破,是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时间”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中央的规定是“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而《问责办法》将此年限延长至两年。“尽管只是延长了一年,但杜绝了当前干部问责中的形式主义,也使干部能够真正感受到问责的压力”。“现在从制度层面上作出这样细致的规定,实际上是堵死‘潜规则’后路的一大举措。”陈洪生说,在一些地方,一些干部被问责后,很快就出现在其他地方任职,多数是平级调动,这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问责不到位或走过场的感觉。
重大事故可快速处理失职官员
《问责办法》在“问责程序”章节中明确: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而对于需要进行调查的,相对于中央“问责规定”,《问责办法》则对调查时间作了限制:调查机关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在竹立家看来,这透露出的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对于重大事故或影响恶劣事件,可以立刻启动问责制。快速处理失职官员,有助于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化解矛盾。
问责情形更为细致扩大至26种
在问责情形方面,中央“问责规定”是7种,《问责办法》则扩大至26种,涉及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监督不力或处置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等方面。竹立家称,条款细化是为了更好地操作,很多条款比较到位,走在全国前面,比如说“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纳入到了不作为范畴,也要问责。
三大期待
省委省政府提出,各地在执行《问责办法》过程中如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其实这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做好铺垫。
能否“必须”向社会公开?
《问责办法》第34条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竹立家认为,若能把“一般”改为“必须”,就更好了,因为“一般”弹性太大,容易给公众留有想象空间。同时,期待能够明确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能否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问责办法》就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但某个事件发生以后,到底该适用哪一种问责方式,问责到什么程度,并没明确,期待进行科学而细致的量化区分。
能否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从以往来看,由于绩效评估的制度缺失,监督机制的失灵,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政府的部门利益在所谓的政府改革中逐渐地被强化,无形中成了官员失职的根源。”竹立家说,期待江西在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方面能起带头作用,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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