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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时政热点企业改制,不能绕过民主决策

发布:2009-08-17 09:13: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在近来企业改制中屡次发生漠视职工民主权利,损害职工合法利益,甚至引发群体事件的背景下,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事实上,全总的重申已经不是第一次,相关要求也早就见诸国家法律或中央文件,相信改制企业及其领导机关不会不知道。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是否有意无意地试图绕过民主决策这一“关”。

  企业改制需要民主决策,需要工会介入,这不仅是工会的性质要求,更是其法定职责。如果工会在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失声”或者“缺席”,就是失职,就是对自己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的背弃,当然应该被问责。反之,如果改制的决策者、操作者绕过工会、职代会的民主程序,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一些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已经削弱了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使得它们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并且切实加以改变。

  企业改制离不开成千上万的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对企业改制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肯定有他们的理由。那么,他们提出过没有?向谁提出的?结果怎样?都应该有明确的交代。无视职工群众的权益诉求,无异于把他们抛在了企业改制的主体之外,人为设置改革障碍。没有广大职工群众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制是不可能成功的。

  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型国有企业曾经的辉煌与今天的基础,是几代职工用心血和汗水铸就的。广大职工在企业中不仅有利益,更有感情,对怎样才能把企业搞得更好有充分的发言权。在改制中坚定地相信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尊重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才是真正把职工当作主人的表现,才能获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显然,民主决策是企业改制绕不过去的一道“关”,必须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把好这个“关”,一个重要方面,是如全总在通知中所要求的,所有改制方案,都必须充分表达职工诉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形成合力,赢得企业和职工的共同未来。

  企业改制固然是经济行为,但如果处置不慎、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也会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从这个层面讲,企业改制中的民主管理,是事关社会和谐的“稳定阀”,那些试图“闯关”的决策者和操作者,应该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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