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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长被判贪污罪六年六个月

发布:2009-09-09 09:39:4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原江西省宜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胡旭军近日因栽赃陷害他人,且贪污“赞助费”2.1万元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6月,李义海自称其妻子熊莹凤经常从邓智华那里购买“麻古”吸食,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公司经营,遂向时任宜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的胡旭军请托,要求帮助打击邓智华。

 

20078月初,李义海、熊莹凤和胡旭军三人商定,将邓智华引诱至南昌市赣江宾馆后,由李义海事先将1558粒“麻古”藏匿在房间内栽赃陷害邓智华,胡旭军则积极配合。810日晚730分,宜丰县公安局民警冲进邓智华所在房间后,搜出事先藏匿好的1558粒“麻古”。

 

200831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邓智华有期徒刑15年。邓智华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1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邓智华仅通过他人介绍和直接贩卖“麻古”50粒,撤销了一审中的部分判决,决定判处邓智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68月,宜丰县公安局对宜丰县民爆公司收取9万元“赞助费”后,胡旭军将其中2.1万元据为己有。

 

据此,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胡旭军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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