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公务员离职行为
上海将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做出规范,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从报道来看,上海作出此番规定的原因在于,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不守“规矩”的坏处远不止于此,还可能造成市场竞争不平等,扰乱经济秩序,滋生腐败;某些公务员还可能通过离职后的社会职务途径,将在职时捞取的非法收入“洗白”。因此,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无序与混乱,其恶劣程度不会比在职时的行为无序小;规范离职从业行为,与规范在职行政行为一样重要。
公务员是宝贵的社会财富,他们具有丰富的行政实务历练,拥有丰富的人际和信息资源,若退休或辞职后不能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从业,应该说是一种人才的浪费。公务员也有着与其他群体平等的就业权利,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公务员“再就业”需要在自身权利、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公众期望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因此,上海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规定,既是限制与禁止,也是一种规范与调适。
不管是国家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还是执政党的文件,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均已有明确规定。对比来看,上海的规定与已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太多不同,比如时间限制和两个“不得”,就写入了2005年颁行的《公务员法》。上海重申规范,试图遏制失范行为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制度不断叠加的现实作用力有多大,仍然有待观察。有时候,我们并不缺法规和制度,缺的是严格执行、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
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失范,表明了权力的隐性效应,揭示出权力的隐秘运作状况。离职的领导干部乃至一般公务员,之所以常常得到社会资本的青睐,无非是因为他们曾浸淫于权力之中,掌握了可资利用的权力资源与人脉。我们常说的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其中就应该包括权力与资本间接的、中介性的结合,这个中介往往就是离职的公务员。权力不受规约,其寻租和牟利冲动,并不分在职与离职。规范离职后的行为,就是规范权力运行本身。
但是,在现实中,这两者似乎缺少同等的重视。对在职公务员的权力滥用,社会措辞往往雷霆万钧,所谓问责不仅指向失责的行为,也指向失责的主体。而对离职公职人员,在《公务员法》里,拥有处罚权的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处罚措施则是“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方面,这没有把离职公务员的行为看作是权力失范的自然延伸、权力不受制约的一种现实表现;另一方面,这种处罚只是针对行为,行为主体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本次规定的详细内容尚没有公布,我们还不知道其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以上缺失有所纠正。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发文的是该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公务员局。这是不是说当地已经意识到,对公务员离职行为的规范,不仅仅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的事情,也是纪律监察部门的事,注入了权力腐败、监督权力的认识内容。无论如何,这可能会是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