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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死刑案”二审改判无期

发布:2009-10-16 08:54:3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9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造成四死一伤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在94日进行的二审庭审中强调,孙伟铭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而一审法院和检方人员则认为,孙伟铭的行为虽不是主观故意,但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

 

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孙伟铭对无证酒后驾驶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然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完全放任且并无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

 

在量刑方面,二审判决认为孙伟铭在事发当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衡量,孙伟铭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最终被改判无期徒刑。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本案判处孙伟铭无期,可以说是出于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有利于唤起全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对遏制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有积极意义。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的王国权律师则认为,本案引发的巨大争议,说明了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刑种、刑法幅度、执行措施较为简单粗略,已不完全适于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一系列交通安全事故,定罪量刑差异巨大,说明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司法裁判行为还不规范、量刑规范化工作有待推进。

 

“通过本案的审判,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上应有所跟进。首先,应该考虑将无资质、无能力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强行驾车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将此类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统一化、规范化。其次,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对最终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单从严格司法的角度来看,此类附带民事赔偿在量刑中的作用也应尽快规范。只有做到严格、规范、统一,才能为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王国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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