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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更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发布:2009-12-04 09:07:2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其中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权利。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有多大的新意?我看未必。这只不过是将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已有规定“归拢”而已,事实上,作为国家部委的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所谓的纳税人的权利,比如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等等权利,不过是纳税人在纳税时为纳税方便而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还远远不仅于此。在以往,税务人员是爷,纳税人纳税往往遭遇“门难进、脸难看”,有人纳税多年,还一张凭证都没见过。因此,对纳税人知情权等权利的重申,有助于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不过,最终目的是要政府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否则,那怕税务机关态度再和蔼,也难以让纳税人心甘情愿地掏出一分钱,接受服务和付出应当成比例的。 

    但是,我们对于公共财政的参与、决策、知情权有多少呢?比如,各地的财政预算,对于公众仍然是“国家秘密”,即使广州近期先吃“螃蟹”,公布了相关政府预算,但有关官员公款吃喝、公款出国等事项仍然不能显示出来。财政有如此巨大的“黑洞”,并且对公众仍然是保密有加,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如何让纳税人自愿纳税?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发布公告公布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权利,只不过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实质权利,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要让纳税人真正能享有政府的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纳税人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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