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国有资产2009年收租1.32亿元
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2009年,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累计上缴省财政专户出租收入1.32亿元,较2008年增长12.34%。
自2005年1月1日起,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将省直行政机关及实行(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7年10月1日起,江西省又明确规定,省直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各单位不得在所属事业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等;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含承包费)、投资收益等。
为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江西省财政厅积极发挥“管家”的职能作用,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分类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透明。对门面出租收入,各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才能支配;处置(赔偿)性收入和特许使用权转让收入在除去相应开支后的结余部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