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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规定公务员普通话水平

发布:2010-03-03 13:57:2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今后,时下最“吃香”的职业——公务员可能又将多一道门槛,江西省拟规定公务员要考普通话,并要求达三级甲等以上。2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社会各界人士若对此有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20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电子邮件:lifeboy1979@126.com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其中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而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单独标注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名称在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时,应译成规范汉字。公共设施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字应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按规定须用规范汉字而未使用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则由地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今后,每年9月第三周为江西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公务员普通话拟定在三级甲等以上

  江西省拟对公务员、教师、主持人等人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同的职业需要分别达到不同的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职业需达到的标准

  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教师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注: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所在单位、学校应组织培训。

  11种情形要用规范汉字

  1.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印章用字。

  2.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教育教学用字。

  3.影视屏幕、电子屏幕、中文网站用字。

  4.汉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5.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说明用字。

  6.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用字。

  7.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告示等用字。

  8.境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9.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10.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11.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名称牌、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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