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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十)

发布:2011-01-2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9.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加以质证。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是(    )

  A.在一审过程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得准许的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的证据

  D.被告在一审结束后收集的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30.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办理?(    )

  A.该赔偿义务机关仅就自己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B.该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拒绝赔偿

  C.该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

  D.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29.  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52 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指:(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得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可见,选项 A、B、C 不应选。同时,行政机关在一审过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提供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否则被视为没有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应选择 D 项。

  30.  D【解析】: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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