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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五)

发布:2011-03-1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8.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质押权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权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权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70.  下列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是(    )
  A.甲因泄漏他人隐私而被起诉
  B.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辞职后,非法使用其所知道的商业秘密
  C.17岁的少年丙因侵权而被告上法庭
  D.丁要求与其妻离婚,并申请不公开审理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68.  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所以这种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故 C 项为正确答案。
  69.  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0.  C。【解析】:根据《民诉法》第12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 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本题中未成年的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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