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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宜春市录用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工作通知

发布:2011-04-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公务员局《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赣人社字〔2010〕525号)精神,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后,近期内各地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政审工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统一招警考核政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考核政审工作由各地组织、人保、公安机关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5〕511号)要求组织实施。
  二、考核政审时间
  4月20日—5月27日
  三、考核政审方法
  考核政审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考核政审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级和下级了解情况,以保证考核政审工作的客观、准确、全面、公正。
  四、考核政审程序
  1、考核政审小组应与被考核者本人谈话,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考核政审收集资料;
  2、到被考核者单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逐项评定并记录;
  3、考核政审小组整理考核政审情况并提出政审结果;
  4、组织、人保、公安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考核政审标准
  考核政审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3、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4、参与犯罪活动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及其它问题,正在受审尚未定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私自外出,不坚守工作岗位者;
  7、曾被开除公职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现役军人;
  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1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13、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相符合的;
  1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各地考核政审结束后,对考生考核政审情况要形成考核材料并认真填写《2011年度宜春市考录人民警察考核政审表》。
  各地于5月30日前将考核政审材料和《2011年度宜春市考录人民警察考核政审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附件:2011年度宜春市考录人民警察考核政审表  (此页无正文)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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