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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五十)

发布:2011-05-2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3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 )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4、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 在帐外暗中给予买方回扣 B. 因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 以明示方式给买方折扣并如实入账 D.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
  135、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
  A是无效合同 B. 未成立 C. 是可撤销合同 D. 效力待定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33、【解析】B考查要点是除斥期间的概念。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民事权利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
  134、【解析】A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2)强制性交易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对照题目可知选A
  135、【解析】C 。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损害,或损害较轻,应当不做为无效处理(52条第1、2、3项规定除外),“无效制度是解决严重欠缺有效条件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制度”,至于一般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它的存在与否主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是否公正,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无损害或损害较轻,即使按受害人的意愿使合同生效履行,也无碍大局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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