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五)

发布:2011-06-0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推荐阅读:
  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四)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jxgw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