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七)

发布:2011-06-0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推荐阅读:
  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六)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jxgw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