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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考申论热点:应坚决杜绝“被精神病”

发布:2011-10-2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链接】
  新华网报道,浙江村民李体法在拦截前来考察其乡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的浙江省环保厅厅长,以反映当地乡政府乱排污的问题时,却被当地政府官员说成神经病,将之送进治疗精神病的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强行关押治疗3天。
  【标准表述】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震惊之余,我们不禁要问:通过正当途径上访,当地政府官员凭什么将民众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被精神病”是无厘头的“为人民服务”?还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综合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提出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力”,而“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樟溪乡行政人员在面对李体法举报乡政府乱排污问题过程中,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神经病,并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已经超越了行政人员应有的基本职能,不仅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李体法出院后,被强行注射服用治疗精神病药物的副作用开始显现,出现了嗜睡等不良反应,而随后的血检也发现多项指标不正常。当地政府官员将之关进精神病院,对当事人身体、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不仅如此,按照李体法自己的说法,最不能接受的是“侮辱了我的人格和尊严”。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当地官员如此“放肆”,人为的制造“被精神病”事件?行政的基本原则还要不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其职责在于为人民服务,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民请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受其监督。樟溪乡当地官员不但不重视民众所反映的情况,并着力去解决,却给举报的群众冠以“精神病”的帽子,已经不仅仅只是失职的问题。
  笔者认为,必须严肃处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并以此事件为基点,在基层组织单位深入的开展一次思想作风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形成实事求是的办事风格,并逐步优化相关部门的运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全面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此外,还必须建立健全民众上访机制,加强民众对行政部门监督,不断完善政务公开机制,落实行政问责体制,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策措施]
  10月24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
  那些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责任人,早就该被追究刑责了!因为这种行为,强行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对公民身心均构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比患精神病的危害更大、更让人恐惧,容易引起人们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立法追究“被精神病”责任人的刑责,是应该的,也是符合法理的。
  近年来,一些社会管理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将一些公民当成“精神病”患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显然,公民“被精神病”,是人治的结果,是权力的产物。这种目无法律,漠视人权的做法,是另一种暴力。“被精神病”危害是显见的,它严重践踏了法律,影响到社会和谐。为保护公民不“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这再次明确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进步,值得期待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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