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遭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歧视”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各地方公务员考试以及部分地区事业单位招录过程中,对报名考试的考生录用体检标准均使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警察录用多参考2010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本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进行选拔,然而体检标准却遭到歧视质疑。
《通用标准》排挤艾滋病毒感染者 申诉未果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11月15日,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起的“征人微笑”活动第四站来到了江西南昌,并得到南昌艾防志愿者的支持,他们一同走向街头向市民“征人微笑”,呼吁“消除艾滋病歧视,支持感染者公平就业”。
就在去年,8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致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遭歧视,矛头直指2005年1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通用标准》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尖锐湿疣、艾滋病,不合格。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也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长久以来,由于缺乏正确的艾滋病知识,社会上存在着对艾滋病的诸多误解甚至极端错误的认识,许多人谈“艾”色变。相应地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同样得不到保障。去年12月1日,8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致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然后至今也仍未获得任何回复。
《特殊标准》歧视相貌残疾者 公益机构介入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这段标准引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天下公机构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对 《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相貌、残疾等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建议信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里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性规定,与行政法的公平、公正理念相违背。“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公平强调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则指行政机关客观中立,不徇私舞弊,具体到公务员招录中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凭自我喜好设置跟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的限制。
2011年1月数据显示,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
我国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理应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长期从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需具体分析,而不应直接因此被剥夺面试考察的机会,《特殊标准》已经试行实施一年,理应及时进行完善、修订,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制度性歧视。
《通用标准》排挤艾滋病毒感染者 申诉未果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11月15日,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起的“征人微笑”活动第四站来到了江西南昌,并得到南昌艾防志愿者的支持,他们一同走向街头向市民“征人微笑”,呼吁“消除艾滋病歧视,支持感染者公平就业”。
就在去年,8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致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遭歧视,矛头直指2005年1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通用标准》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尖锐湿疣、艾滋病,不合格。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也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长久以来,由于缺乏正确的艾滋病知识,社会上存在着对艾滋病的诸多误解甚至极端错误的认识,许多人谈“艾”色变。相应地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同样得不到保障。去年12月1日,8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致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然后至今也仍未获得任何回复。
《特殊标准》歧视相貌残疾者 公益机构介入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这段标准引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天下公机构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对 《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相貌、残疾等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建议信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里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性规定,与行政法的公平、公正理念相违背。“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公平强调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则指行政机关客观中立,不徇私舞弊,具体到公务员招录中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凭自我喜好设置跟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的限制。
2011年1月数据显示,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
我国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理应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长期从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需具体分析,而不应直接因此被剥夺面试考察的机会,《特殊标准》已经试行实施一年,理应及时进行完善、修订,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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