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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2

发布:2011-12-1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com.cn)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1、( )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A 犯罪情节
  B 主观意图
  C 犯罪概念
  D 犯罪行为
  12、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到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故意伤害
  B 过失伤害
  C 正当防卫
  D 假象的防卫,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13、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A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 累犯
  C 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14、农民甲,一天路过某池塘边看到有三个小孩在游泳,等其离开池塘约20米时听到小孩喊救命。甲急忙返回赶到池塘边,正好看到在池塘游泳的一个小孩在下沉,而甲与该小孩的父亲有过仇怨。甲因此未下水抢救,结果该小孩被水淹死。
  本案中,农民甲的行为()
  A 构成犯罪
  B 不构成犯罪
  C 以上答案都不是
  15、段某,男,1972年10月出生,1987年8月21日,段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段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牵上牛背回家,段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受惊落水,段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B 应该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
  C 不应该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1、C【解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所以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12、D【解析】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所以选D
  13、C【解析】对于单处附加刑,不能适用减刑。
  14、B【解析】本案中,农民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因为甲某的行为不符合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的规定。“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如子女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救护病人。其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产生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他就有保护小孩生命和健康的义务。本案中,农民甲与被淹死的孩子之间不具有以上三种义务中的任何一种。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但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15、C【解析】根据题意,段某197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87.8.3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犯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放火、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段某不属于故意杀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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