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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获得大力支持

发布:2012-01-1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西日前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这一新政旨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办法》明确: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或者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均不得提拔。
  有关媒体对此文件发出调查。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www.jxgwy.com.cn)了解到,截至1月11日22时,共有2385人参与了调查,其中,56.7%的网友选择“支持,体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27.1%的网友选择“建议,拟重新任用时应公示并接受监督”,11.3%的网友选择“淡定,干部选拔任用与己无关”,最后,还有4.9%的网友选择“其他”。
  党委书记抢先定调致用人失误要追责
  《办法》对责任追究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有出现突击提拔干部等15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拔干部15种情形之一追责党委负责人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民主推荐票未过半数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并通过的;
  5、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抢先定调,或听不进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
  6、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7、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8、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不含干部到龄退休免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下派挂职干部任免、军转干部安置、干部调离免职等,下同)数量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20%,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且未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的;
  9、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10、不如实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或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复前擅自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按批复意见办理的;
  1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12、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1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4、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或“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到三分之二,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15、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不过,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同时使用
  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办法》提出,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还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则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
  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为谋取职务行贿要先予以停职
  《办法》规定,对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连(留)任、交流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连(留)任、交流或者提高职级待遇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参与和帮助他人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连(留)任、交流或者提高职级待遇,行贿受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江西省规定先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考察组泄露考察情况要担责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着重要角色,就此,该《办法》提出,对于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等10种行为,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追究干部考察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授意、指使、强令考察组成员,干扰考察工作;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
  引咎辞职一年内禁再任与原职相当职务
  江西省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申诉
  在受理机构和处理程序规定方面,《办法》明确: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其中,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将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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