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指导:方案的写作要求及范文
(一) 方案的含义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因而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二)方案的格式
方案由标题、成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构成。
1. 标题
方案的标题有以下两种写法:
一是“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计划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北华大学五年发展规划总体方案》;
二是“两要素”写法,即省略发文机关,但这个发文机关必须在领头的“批示性通知”(文件头)的标题中体现出来,如《治理采掘工业危机,实现良性循环方案》。
2. 成文时间
为郑重起见,方案的成文时间一般不省略,而且要注在标题下。
3. 正文
方案的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
(1)常规写法,即按“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及“要求”几个部分来写,这个较固定的程序适合于一般常规性单项工作;
(2)变项写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单项工作。不管哪种写法,“主要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这三项必不可少的,实际写作时的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或“目标和对策”等,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在“主要目标”一项中,一般还要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实施步骤”一般还要分基本步骤或阶段和关键步骤,关键步骤里还有重点工作项目;“政策措施”的内容里一般还要分“政策保证”、“组织保证”和“具体措施”等。
(三)方案范文
某县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整治非法劳动用工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打击和整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工管理,为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小作坊。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并坚持按月足额发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务求实效
(一) 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局长)
×××(县监察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煤管局局长)
×××(县国土局副局长)
×××(县总工会主席)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每个村组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三)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2.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尤其是非法开办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 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5.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 对关闭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财产拍卖和非法业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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