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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34)

发布:2013-07-02 12:29:4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四、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监督的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以下意义:
       
    (1)行政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
       
    (2)行政诉讼监督能有效的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3)行政诉讼监督能增强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作用。
       
    3.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1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社会监督的性质
       
    社会监督虽然不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的。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
       
    3.社会监督的形式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形式主要有:
       
    (1)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2)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通过检举和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通过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3)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4)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宣传和舆论曝光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
       
    4.警务公开制度   
       
    (1)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公安部1999年6月10日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即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公开。
       
    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以下意义:
       
    ①实行警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步骤。通过实行警务公开,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和服务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公安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明显进步。
       
    ②实行警务公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向公民提供有关政策的制定、贯彻和执行的结果及相关程序上的信息,保证公民对警务活动依法监督。
       
    ③实行警务公开是迎接人世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中国人世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管理改革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实行警务公开,可以强化,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准则介入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与时俱进,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公开的内容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①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②刑事执法。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③行政执法。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④警务工作纪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
       
    (3)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
       
    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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