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政法干警申论备考:建设美丽乡村不能为新而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这份文件需要我们进行一个更全面的解读。首先是“基本实现”的目标,那就是干净、整洁、便捷;其次是“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村庄,这应当被视作上限目标,而并非对每个村庄都推倒重来,“为新而新,为特色而特色”。基于这样的理解,就不能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与拆旧村、建新村简单挂起钩来。目前不少地区在推进村庄建设上热情高涨,但必须警惕“惦记”农民宅基地的倾向。
一种普遍的说法是农民住房占用太多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这种观点缺乏对农民生活习惯的基本尊重,也正是由此造成了强行拆村并村、让农民上楼。
应当明确,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前屋后”是他们生存权和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必须依法确权并加以保障,以此作为村庄建设的“底线”和“红线”。在很多靠近城镇的地方,农民具备集中居住的条件,可以把农用村土地指标腾出来换取更多的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但必须采用适当的路径,必须确保农民从转出去的土地上获得持续的收益。
国务院的这份《意见》同时明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特别强调“不搞形象工程”;并且要求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这些规定的指向很明确,就是把农村建设的决策自主权交到农民手中,真正构建一套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很多地方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缺少“明白账”,政府强行推动,同时重硬件建设轻后续养护运营, “建了再说”“看上去漂亮就行”的短视做法相当普遍。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需要“顶层设计”,但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接地气”,从村居环境最需要改善的地方做起,包括改善道路条件,整治公共空间环境,河、流、湖、塘的治污治乱,全面提升农村卫生条件等等。如果将目光只盯着农民脚下的“一亩三分地”,就会把经“念歪”,最终只会在农民的反对声中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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