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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

发布:2015-01-0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江西招警考试公共考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查看复习资料),专业考试科目为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为帮助考生复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为考试补充警察专业知识,希望考生在考前认真复习。
2015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未经有权国家机关依法批准;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非法集资通常具有16种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非法集资者实际挪作他用,或占为已有,任意挥霍、浪费,少数投资人侥幸得到“回报”,主要是靠拆东墙补西墙,即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人的“回报”,而绝大多数投资人的资金都遭受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欺诈发行公司及企业债券,非法销售各类基金等非法集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应该把闲置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相对较高的国债等正规金融业务中,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和有关法律、金融专家咨询,以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明知是非法集资活动,而一意孤行、贪图暴利、妄想险中取胜,风险自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节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往往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以高额利益为诱饵,以大肆宣传为手段,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并且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诱使被存款户不仅自己不断投钱,还带动身边亲朋好友来“存款”,从而形成一张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或是打着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进行,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往往将非法所得投资于低附加值、高风险行业,以求高额回报,从而用来维持巨额还款周期。由于市场投资变化莫测,一旦经营管理不善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法分子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造成恶性循环,亏空越滚越大,直至最后无力偿还。此时,不法分子便全然不顾,逃之夭夭,使受害群众蒙受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警方提示: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基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予以固定或者相对稳定,甚至是高额的回报,这实际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广大企业、人民群众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也直接将风险转移到了存款人身上,极易造成存款人血本无归,广大企业也应该合法经营,采取正常的渠道进行融资。
  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⑴携带贷款逃跑的;
  ⑵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⑶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⑷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表现形式:
  利用投资者趋利心切的暴富思想和部分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投资的心理,虚构经营业绩,伪装企业经营有方,效益良好;先期斥巨资在媒体上早造声势,制造企业效应,罩上炫目光环;向社会公益事业投入赞助,大肆宣扬,塑造“形象”;租借高档办公设施,精致装潢,大张旗鼓搞各类庆典,展示公司“实力雄厚”;甚至谎称得到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同意,显示有背景;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伪造有关证件,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打着兴办“高精尖”高科技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幌子,以优厚的红利为饵等,使之失去应有的风险意识,甘愿投以重金。
  警方提示:
  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实都是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而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非法集资者。这里所谓集资只是一个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才是最终目的。广大群众切不可相信不切合实际的高额回报,要采取正规的投资渠道进行理财,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法定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证券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主要有三类:
  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
  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
  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等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节选: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表现形式:
  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一些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通过广告、网络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点。在此过程中,一些股权托管机构为获取非法收益,为投资者出具所谓的股权托管证,客观上为非法证券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迷惑性,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
  警方提示: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无论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原始股”,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传  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表现形式: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警方提示:
  传销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行为的本质,远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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