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抚州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书;组织审查小型水利工程设计,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执行全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行使《水土保持法》规定本级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全市乡镇水利、水电、水保管理服务站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主要河流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对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十四)承担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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