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抚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承办革命烈士的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抚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抚州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市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丧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老年人优待证》发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抚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人秘科
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接待、保卫工作。
(二)救灾科
工作职责: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抚州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福利科
工作职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
工作职责: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丧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优抚科(双拥办)
工作职责: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承办革命烈士的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抚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
(六)老龄科
工作职责: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老年人优待证》发放。
(七)基层政权科
工作职责: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市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八)低保办
工作职责: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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