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抚州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辖县(市、区)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查处市委管理的县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对犯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或向市委提出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市委管理的党外县级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或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根据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顾问、法规和实际情况,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规定。
(八)会同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审核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纠正工作;负责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监察和行政投诉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监察和执纪办案工作;行使监察机关职权,受理行政投诉、纠正、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承担全市效能监察和行政投诉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抚州市监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协助局领导班子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和有关事项;负责以监察局的名义向监察厅和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负责与市直各部门及市辖县(市、区)政府的联系;负责市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三)调研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拟定全市纪检监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党内、行政法规。
(四)宣教室
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主管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
(五)党风廉政建设室(抚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实施全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室的业务工作;具体组织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和廉政建设专项治理活动;负责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督查工作管理职能。
(六)纠风室(抚州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对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纠正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情况,提出纠正措施;承办不正之风典型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七)执法监察室
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执法监察,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以市监察局名义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并将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纪检监察一室
一室负责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承办所联系的地区市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检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的地区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的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纪检监察二室
二室负责联系市直各行政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承办所联系的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市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检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的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的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办的案件,审核市辖县(市、区)、市直处级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应诉的业务事宜。
(十一)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举报、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信访举报案件;负责移送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及其他重要的举报信件,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举报,开展对专项重要举报的调查。
(十二)干部室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管理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承办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任免的具体工作;承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市纪委意见的工作;研究并提出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的意见。
(十三)效能监察室
负责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监察和行政投诉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监察和执纪办案工作;行使监察机关职权,受理行政投诉、纠正、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承担全市效能监察和行政投诉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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