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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发布:2018-04-02 16:23:4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指导规范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联系电话:86262826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联系电话:86237201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中央、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联系电话:86230481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86222769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联系电话:86228076
  (六)建筑监管处。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认定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联系电话:86225759
  (七)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联系电话:86225272
  (八)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示范镇的建设。
  联系电话:86223994
  (九)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
  联系电话:86256312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联系电话:86258762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联系电话:86251483
  (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全省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联系电话:86222762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联系电话:86228875
  (十四)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86217484
  (十五)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电话:86298190
  (十六)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联系电话:862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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