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66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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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某故意杀人一案,下列哪种人不可以作为其辩护人?( )
A.段某在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的父亲
B.段某的叔叔,美籍华人
C.段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余某
D.段某在工商局担任科长的哥哥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是:( )
A.一个13岁男孩将同学打成骨折
B.张某酒后强奸了饭店的服务员
C.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纵火烧了汽车
D.酒后驾车撞坏了别人的汽车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原告和被告
D.谁主张谁举证
4.
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5.>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捡验和观察,并做出客观记录。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中的检查?( )
A.对于死因不明的被害人尸体,公安机关进行了解剖
B.为了确定被告人具体特征,技术部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C.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拍照、指纹扫描
D.法官在询问证人时让侦查人员出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让证人进行辨认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外国人不能作为辩护人。段某的叔叔是美国国籍,所以不能作为辩护人。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B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要件在于(1)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2)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选项A中,13岁男孩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并且属非犯罪行为,不符合(1)(2);在选项C中,李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时也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符合(1);在选项D中,酒后驾车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有酒精达到一定含量,才能算酒驾,是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而选项B中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人也完全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因此本题答案是B项。
3.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5.答案: D
解析: >检查笔录是对人身进行的检查,而D项是对物品的检查。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ABC都是明显地对人身的检查,符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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