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02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全面备考2019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可参考2019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
1.
关于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刑事责任被某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以李某一共被剥夺了6年的政治权利。
B.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于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C.关于犯罪人员主动自首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在已满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
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图中,因琐事而与领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3.
某国家机关的机要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知悉、掌握的大量国家机密、绝密提供给境外的反动组织,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
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5.
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混乱中小明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
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
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B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项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答案: D
解析:
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选B。在我国航空器内,无论飞行在何地,均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选择D。
3.答案: B
解析: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向境外机构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罪则不以明知是境外机构为前提。本题中,林某故意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绝密,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据此。答案为B。
4.答案: A
解析: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甲将乙捅死,已构成杀人罪,故适用《刑法》。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兼有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该考点属于法律常识的常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重点关注该考点。
5.答案: D
解析:
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刚的死并非意外,故A项错误;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故B项错误;本案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故C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目中上高二的小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因此正确答案为D。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